
寻甸县水务局坝顶、堤坝、戗台兼做公路审批事项
一、内容
在寻甸县境内河道、水库坝顶、堤坝、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条件
(一)具有交通部门的审批意见,确需利用坝顶兼做公路;
(二)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单位科学论证,符合大坝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三)必须符合防御洪涝设防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交通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坝顶、堤坝、戗台兼做公路的初步设计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设防标准与措施(复印件1份);
(六)说明建设项目对堤坝、大坝安全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防洪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无固定表格及申请模式,申请书应说明项目概况及所申请建设项目审批的事项。
七、申请受理机关
寻甸县水务局(工程管理中心或寻甸县政府为民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联系电话:0871—2667629 0871—2651101)
八、决定机关
寻甸县水务局。
九、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实地踏勘——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二日内(不包括实地踏勘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限在批复文件中确定。
十二、法律效力
取得寻甸县水务局的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修建活动。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