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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再次深入县(市)区对《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调研

日期:2008年10月10日 新闻阅读次数:

  按照《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立法工作计划,起草小组于8月初拟就了《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稿。在采取书面形式征求全市各县(市)区水利(水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于9月上旬形成了《条例》第二稿,并将《条例》第二稿送交十四个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省水政监察总队征求书面意见。
  为认真吸纳征求到的有关建议和意见,确保《条例》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在市人大农工委领导的率领下,于9月16—17日深入安宁市、宜良县就《条例》第二稿文本的修改问题,广泛听取县(市)委、政府及其水利(水务)、国土等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在座谈之余,又深入到取用地下水(地热水、温泉水)的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进行调研,全面了解安宁市温泉镇、宜良县汤池镇地下水(地热水、温泉水)的开发利用情况。
  座谈情况表明,安宁市、宜良县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地下水保护的立法工作,都组织有关领导及部门对《条例》第二稿条文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并一致认为:地下水(地下热水、矿泉水)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储备资源,应当立法加以保护,实现可持续利用。两县(市)都认真贯彻执行了2007年4月25日《地下水规范管理专题会会议纪要》精神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滇池流域及安宁市地下水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文〔2008〕34号)要求,摸清了县(市)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情况,落实了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使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调研组还就《条例》的全称、执法主体、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保护措施、罚则等方面的问题与两县市参加座谈会的同志们交换了意见,认真听取了他们的宝贵意见和对《条例》具体的条文修改意见。
  在调研和征求《条例》文本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起草小组决定,安排时间,集中精力对《条例》第二稿文本进行一次全面修改,形成新的文本,再送发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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